鹰潭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02日      来源: 鹰潭市统计局

序号

事项名称

职权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县)区统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赣统字〔2023〕82号)附件:《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2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县)区统计局

3

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县)区统计局

4

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县)区统计局

5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县)区统计局

6

对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县)区统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赣统字〔2023〕82号)附件:《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7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县)区统计局

8

对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县)区统计局

【行政法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第三十六条

9

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县)区统计局

10

对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县)区统计局

11

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县)区统计局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九条

12

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县)区统计局

13

对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县)区统计局

14

对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县)区统计局

15

对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县)区统计局

16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县)区统计局

【部门规章】《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第十二条

17

对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数据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县)区统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九条;【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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